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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芒果获利25元却可能被罚5万元 市场监管局为啥免除“天价罚单”?

“我还在想怎么去凑这5万元,感谢执法人员手下留情,不然我这一年的生意都算白做了。”日前,在得知自己免予处罚后,龚大爷总算松了口气,不过,一旁的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却提醒他,这并非“手下留情”,而是根据相关法律“柔性执法”,“你虽然免罚了,但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还会溯源查下去,你之后也一定要记住进货查验。”

“我还在想怎么去凑这5万元,感谢执法人员手下留情,不然我这一年的生意都算白做了。”日前,在得知自己免予处罚后,龚大爷总算松了口气,不过,一旁的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却提醒他,这并非“手下留情”,而是根据相关法律“柔性执法”,“你虽然免罚了,但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还会溯源查下去,你之后也一定要记住进货查验。”

卖芒果获利25元却可能被罚5万元 市场监管局为啥免除“天价罚单”?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图据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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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芒果检测出农残超标

获利25元却将面临5万元罚款

龚大爷在成都邛崃市羊安街道开了一家小超市,除了零食百货,也在门口摆了个摊卖些水果。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一次抽检中,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芒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通俗地说,就是农残超标了。

据了解,噻虫嗪和噻虫胺是使用较为广泛的农药,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这些杀虫剂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皮肤等造成伤害。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现场查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这批农残超标的芒果共7.1kg,是从崇州一蔬菜经营部购入的,购进单价3.56元/kg。从上架以来,销售单价为7.15元/kg,除了抽样机构购买的3.42kg,剩下的3.68kg芒果都卖给了散客,销售金额共计50.765元,除去成本,获利25.489元。

“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农残超标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羊安监管所所长韩军说,“当时,龚大爷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的相关凭证,如果确实未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即便从轻处罚也将会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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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清单”明确不予处罚情形

大爷避免了一张“天价罚单”

“我进货怎么看得出来它不合格嘛,这个怎么处罚我呢?还罚那么重。”龚大爷有些着急。

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一个个体经营户,转卖芒果才赚25元,就要被罚5万元,“小过重罚”是否不太合适?

这也是韩军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以“四个最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食安法明确规定须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另一方面,去年以来,各地司法部门强调“过罚相当”,在行政复议和对行政争议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针对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此前,某地因抽检发现芹菜不合格而开出的“天价罚单”,最终被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就是“过罚相当”的典型。

“如果按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有可能因为没有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被追责;如果严格食安法规定处罚,又可能司法部门认定为‘小过重罚’,我们基层执法人员也很难自己去平衡这个度。”韩军说。

好在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经过长时间的实际调查,韩军充分了解了商家的实际情况,龚大爷也找到了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情况。如此一来,就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龚大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这批问题芒果。

“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了这些重要条件,按照新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这仍然是违法行为,只是不予处罚,你之后也一定要记住进货查验,保存好台账”韩军告诉龚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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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处罚也要严监管

“宽严相济”优化营商环境

当然轻罚也要严监管,舌尖上的安全不能有一丝松懈,记者了解到,虽然龚大爷已经拿到不予处罚的通知书,但并不意味着调查的终结。

“现在,我们已经将线索移交到上游商家所在的崇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一直要追溯到根源,看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也提醒商家,日常一定要做好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规范经营行为,一同保障食品市场秩序安全稳定。

记者了解到,过去,面对一些“天价罚单”,基层执法也有自己的无奈。此次出台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列出了处罚依据和免罚条件,给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标尺。把法治温度贯穿于立法、执法各环节,将惠及更多经营主体。

过去一年,成都市登记在册的经营主体增至395万户,居副省级城市第2位,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经营主体,他们既是整个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市场的“神经末梢”、服务群众的“经济细胞”,也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免除一笔罚款可能挽救一家小微经营主体。”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精准执法,一方面严格监管,一方面柔性执法,宽严相济,“既能呵护经营主体,又能把规矩立起来,让营商环境更优化、经营主体更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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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细化处罚标准

在依法行政和改善营商环境中找平衡

四川师范大学调解研究院执行院长甘露副教授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目前所面临的依法行政和包容审慎的两难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

“其实,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案情,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处以5万元罚款是没有问题的;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综合裁量做到‘过罚得当’也没有问题,但问题就在于,具体操作中存在被追责等执法风险。”甘露表示,《行政处罚法》中关于适用可以不予处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危害后果轻微”,但执法实践中,对“轻微”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实操性不强,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形。

在甘露看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两张清单》,让食品领域的不予处罚有了具体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也还有很多领域没有覆盖到。”为此,甘露建议,可及时梳理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与实际情况、公众认知不匹配的情形,畅通问题收集反馈渠道,及时修改完善法条,细化处罚标准,明确不同情节的处罚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依法行政和改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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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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