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湖南邵阳中院发布的一则关于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引发关注。
公示显示,周某某现年93岁,因犯强奸罪于202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暂予监外执行。
2月17日,邵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法院已经和他们对接,他们正就罪犯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据2月17日极目新闻)
图源:新京报
另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邵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透露,该案件被害人系当地一名未成年女孩,如果法院最终确定实施社区矫正,周某某报到后将进入监管,每天需两次手机打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原则上社区矫正对象须在本县范围内活动,不能离开辖区。
看守所之所以建议对周某某予以监外执行,的确有其法律依据。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包括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正常情况而言,93岁的老人的确会因为年事已高而生活行动不便,如果要坐牢,存在一定的健康安全风险。但是,这位老人犯的是强奸罪,而且强奸的是一名未成年人,其判决结果已接近强奸罪的顶格量刑,可见其行为情节何其严重,影响何其恶劣,这就让人不禁想问:犯罪时有能力强奸他人,怎么坐牢时就没能力生活自理了呢?
无论如何,一个人犯下强奸这样严重的罪行,却因高龄就能免于牢狱之罚,实在是让人心有不平,如鲠在喉。
其一,法律之所以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者”网开一面,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的降低。这位九旬老人如此高龄还能强奸未成年人,何以判断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此前,就曾经发生过类似的案例,一名曾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被批准给予监外执行,在出狱半年之后又犯下强奸和抢劫的重罪。如果不能确定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性降低,就因为其年龄太大而将其推给社会,对于社区安全而言无疑是埋下了隐患。
其二,法律的威慑力在于其惩罚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如果年纪大就可以规避刑罚,是不是会让一些老年人滋生侥幸心理,将年龄当成“免罪金牌”,会不会让一些犯罪团伙心生邪念,专门教唆和胁迫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本就饱受社会诟病的“老人犯法没人敢抓”的错误观念,会不会愈演愈烈?
更重要的是,对于受害者,尤其是强奸案件的受害者而言,只有当加害者真正接受公正的裁决,受到应有的惩罚,她们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才能相信法律对她们的保护,受伤的心灵才能得到真正的抚慰,并逐渐走出被侵害的阴影。特别是当受害者是心智尚在成长期的未成年人时,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更是考验着司法系统的智慧和良知。
目前,周某某是否会予以监外执行,尚处于建议和评估的阶段,就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本质上是因为,社区矫正的惩治和矫正效果都是远远低于监狱的,民众会非常自然地认为,看守所为了不增加自身的管理和医疗负担,就将犯罪者推向社会,实在不负责任,有“懒政”的嫌疑;另一方面,目前社区矫正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是否能有力地监管犯下重罪的老年罪犯,并督促其改过自新,公众显然对此信心不足。
法律的确要讲人性化,但更要全力维护公平正义,对于老年犯罪者是否真的无力执行刑罚,是否确实不具社会危害性,应有更加权威公正的动态评估、更严密的行为监控,不能“一刀切”地甩包袱。同时,也应参考他国的经验,对年龄较高、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罪犯,设立特殊监区、配备医疗资源,避免“年纪大”成为监狱拒收的常态理由,让“应押尽押”落到实处。
事关一个无辜女孩的生活和未来,更关乎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司法机关须慎重考量,不仅要考虑到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要关注到法律精神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兼顾法律公正与司法温度,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步!
(来源:极目新闻)